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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初留抵税额2000元,3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税款1700元。 (2)由于管理不善丢失3个月前从农民手中收购的一批粮食,账面成本5220元(假定不含运费)。 (3)从农民手中收购大豆一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款1500元。 (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商品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00元,税款900元,款已付,货物为入库,发票已认证。 (5)购买建材一批用于修缮企业的仓库,支付价款20000元,税款34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零售日用商品,取得含税收入150,000元。 (7)将一批库存布料捐赠受灾地区,账面成本20,000元,同类布料不含税市场销售价格30,000元。 (8)外购电脑2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台不含税单价6000元,购入后5台用于办公使用,5台捐赠给希望小学,剩余10台全部零售,零售价每台8000元。 (9)将自用过3年的一辆小轿车转让,取得含税收入83200元。假定相关可抵扣进项税的发票均经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期抵扣。 要求计算: 转让使用过的小轿车应纳的增值税。
  • 转让使用过的小轿车应纳增值税=83200÷(1+4%)*4%÷2=1600(元)
    提示:三年前购入的小轿车在购进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自2013年8月起,外购自用的小轿车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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