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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1年3月7日,西安某旅行社在杨凌示范区工商局注册,工商执照登记名称为“西安某旅行社杨凌高新区营业部”,未向杨凌示范区旅游局备案经营旅游业务。2011年6月22日,西安某旅行社“杨凌营业部”更名为西安某旅行社“杨凌分社”。期间,杨凌示范区旅游局多次要求该分社提供备案资料,但该分社一直未予备案。试分析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 (1)该分社经营手续不全,未取得《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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