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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1年1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办饭店协议一份。同年3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厚味莫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客的牌匾一块。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1980年12月,多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厚味美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厚味美”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法院应驳回。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 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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