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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如何进行衔接?
  • 任何社会都有矛盾和纠纷。社会矛盾与纠纷是复杂的,因而解决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在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方式,即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这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二是诉讼外的方式,主要是采取各种类型的调解,即经过法院外的第三者排解,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无论是诉讼方式和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都有一种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即调解。建国后,我国经过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确立了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制度,同时注重两项调解制度的有机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关系密切,人民调解成效显著的地方,人民法院的收案量就会相应减少,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与人民调解机构相互配合,能够有效解决纠纷,有利于人民法院减轻负担,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在加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方面,人民法院应正确理顺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的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在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人民法院要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在强化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方面,法院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法院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二)法院应建立调解员参与的庭前调解机制。(三)法院应依法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四)法院应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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