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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姜某,某市交通局分管公路建设的副局长、某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全面管理公路建设的质量、进度和协调工作。由于其对业主代表、施工方、监理方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致使无施工能力和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入现场施工,严重影响工程质量,造成公路质量被认定为不合格。有关部门此后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返修,造成600余万元返修费的经济损失,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姜某被移交司法机关后,其辩护人提出,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被告人姜某不是项目法人代表,不应承担责任。另外,施工单位、监管人员对该工程质量极度不负责任,是导致本案涉及工程有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因此姜某对质量问题不负法律和行政责任。你认为姜某辩护人的观点是否成立?姜某的行为能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 辩护人提出姜某对质量问题不负法律和行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姜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项目法人负责制并不是专指法人代表负责制。本案中,姜某作为某市交通局分管公路建设的副局长、某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是项目法人机构的组成人员,具体负责公路的质量、进度和协调工作,其应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管职责。
    (2)虽然施工单位、监理方不负责任是导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但姜某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责任,如果能正确履行职责,危害结果是能够避免的。正是由于姜某行使监管职能不力,对有关措施落实不力,才导致了公路建设质量的不合格。姜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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