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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男)乙(女)由父母包办,不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期间,甲又与丙恋爱,乙得知后伙同其兄将丙毁容,乙父找到周律师为其子女辩护,周律师接受委托并收辩护费300元钱,乙父参周律师的暗示下给了500元交通费,周收下。周律师到法院查阅了乙的案件材料,又到看守所出示律师;工作执照后会见了乙兄妹2人,然后准备辩材料。 周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中哪些规定?
  • (1)周律师私自收案收费,违反了律师执业中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规定。
    (2)周律师会见被告人,未持律师事务所的专用介绍信,违反了关于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凭律师事务所工作证及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会见的规定。
    (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7条规定: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本案的周律师则接受兄妹二人的委托,违反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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