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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某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甲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博学监理公司(丙)承担这个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理工作,并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建设项目招标时,应甲方要求,丙方编写了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有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项目的技术要求。 (2)项目工程的设计说明。 (3)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4)投标报价要求。 (5)评标标准。 (6)承建单位的实施组织设计。 (7)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进度的技术措施。 (8)材料、设备、系统软件的供应方式。 (9)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实施要求。 招标人于2010年7月21日在国家级报刊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并规定2010年8月15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A、B、C、D、E这5家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做了书面答复,如表17-1所示,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 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并于8月5日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机房工程从原招标项目范围内删除。 A、B、C、D、E这5家公司于2010年8月15日14时前提交了投标文件。开标前招标代理机构组建了5人评标委员会。由于项目资金比较紧张,为了评标时能够统一意见,建设单位安排信息中心主任和总工程师参加评标委员会(包括在5人委员会内)。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选,最终B单位以低于成本150万元的投标价一举中标。 招标人的招标做法还有哪些不正确之处?请逐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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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在本题中,招标人对投标人提问的答复表格中提及了具体的提问单位,这其实就透露了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了。因此,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本题中,于8月5日招标人书面通知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机房工程从原招标项目范围内删除,而投标截止时间为8月15日14时,因此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因此,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组建。
(4)《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也就是说,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因此,招标人代表有两人进入评标委员会,超过了1/3,这是错误的。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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