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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可以是中国企业也可以是外国的企业,但货物的原产地必须出自中国。 有A、B、C、D、E五家企业参加投标。其中C企业对招标文件中货物原产地的要求有异议,并于开标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A企业的投标报价为(CIF)560万元人民币,B企业的投标报价为(FOB)600万元人民币,C企业的投标报价为(FOB)88万美元,D企业的投标报价为(CFR)580万元人民币,E企业的投标报价为(CIF)86万美元。评标时,因多数投标人以人民币报价,评标委员会决定以人民币作为评标货币。 问题: 指出本案中有何不妥之处。
  • 本案的不妥之处:
    (1)招标文件对货物原产地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允许外国投标人投标。投标人的国别可以是中国,也可以是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允许采购外国货物和服务。投标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应是中国或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
    (2)C企业提出异议的时间。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内容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相应的主管部门一次性全部提出,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3)采用人民币作为评标货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使用美元作为评标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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