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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4年1月A市环保局接到自来水公司的报警电话,称水厂取水口有大量油污,影响水源水质。环保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动5个环境监察人员查找污染源,后查出上游6公里S油库在卸油时,码头输油管破裂,导致柴油泄漏。油库输油管已更换。在调查中,油船船主称约12吨柴油泄漏,油库称有2吨柴油泄漏(柴油每吨5000元),但双方均提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S油库是A市柴油公司下属的单位,无法人资格。A市环保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处罚1.2万元是否正确、合理?
  • A.市环保局处罚A市柴油公司1.2万元是不正确的。
    理由:
    ①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第1款,《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按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20万。A市环保局依据船主称泄漏12吨柴油的直接经济损失20%1.2万元进行处罚证据不充分,S油库一直不承认,容易引起诉讼败诉,但造成了较大水污染事故按S油库承认的直接经济损失2吨柴油泄漏计算,只能处罚2000元,又达不到惩处效果。
    ②正确的处罚依据是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3款及《实施细则》第39条第2款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废水的,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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