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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
  • 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
    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一俟开证申请人收到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
    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是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付。
    因此,银行的拒绝付款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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