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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却继承了大量的遗产。2005年时因购买笔记本电脑而签发了一张2万元的支票给某电脑公司,电脑公司随后将该支票作为货款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企业因经营不善尚欠丙公司货款20万元,于是其将该支票数额进行变造,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抵充,了货款。丙公司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时,银行以该票据是变造为由拒绝承兑。如果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企业、电脑公司和甲各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 乙企业要对变造后的支票记载事项承担责任,电脑公司对变造前的支票记载事项承担责任,甲不承担支票上的责任。根据《票据法》第l4条的规定票据除了签章之外其他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因此,本案中乙企业要对变造后的支票记载事项承担责任,电脑公司对变造前的支票记载事项承担责任。因为甲的签章无敬,因此其不承担支票上的责任。此外,根据《票据法》第102条,乙企业因为变造了支票,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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