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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养猪专业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便决定将自己原来经营的养猪场的全套设备出售,他先同邻村王某商定,要价15000元,并要求对方在10天内回话。因为李某此时急于将设备卖掉,以便迅速搞到做生意所需的资金,于是就又在第三天找到了本村的张某,也约定要卖出该套设备,可在 10天内给个回话。 王某早就有养猪的意愿,得到李某的要约后,便积极筹款,并将自己新买的解放牌摩托车以七成折价卖掉。不料该设备在第六天已被张某买走了,王某于第八天凑足了钱,尚未来得及回话时,李某便来找他通知此事,并表明撤销与他订立合同的意思。于是王某指责李某说:“咱们说好了是10天,为什么作第六天就把设备卖了出去,太不讲信用了,你必须赔偿我折价卖掉摩托车损失的4000元。 李某反唇相讥:“你卖掉摩托车是你自己的事,我没逼你这样做,在你回话之前我就告诉你不卖了,怎么叫不讲信用,你的损失找得着我吗”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接李某要约购买养猪设备,否则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 
  • 当事人李某为了出售自己的养猪设备,向王某约定出售全套养猪设备,并规定了具体期限和价款15,000元,期限为10天,这显然是一种采取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这一要约被王某了解后,便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 李某从此时开始,就要随时准备接受王某作出的承诺。李某虽然在王某承诺之前就撤销了该要约,但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因此李某的撤销行为不能生效。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合同订立程序的规定,使王某蒙受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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