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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百货公司于12月初通过新闻媒介播放了招租启事。招租启事规定:将市百货市场装修成该市一流的购物场所,设置摊位45个,出租时间一年,双面摊位收取投资装修费2000元(不退还),单面摊位收取装修费1500元。周某于2007年12月3日得知此消息后,分析了在该百货公司从事经营的前景,决定租赁两个柜台搞服装生意,由于需要交装修费3500元,另外还要进货,又需要大约3000元。周某认为投资 6500元,一年内即可收入 3-5万元。因为没有现金,周某即于12月15日去提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964元。可是12月 16日,在周某正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播放消息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该公司的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调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 3万元,利息损失 964元。双方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 法院审理认为,百货公司的广告具备要约的全部条款,视为要约。而其决定停止招租行为,是撤销其要约的行为,百货公司在要约生效以后撤销其要约,此时周某尚未作出承诺,对他而言,百货公司有权撤销其要约。 因此,判决周某的预期收入损失,因合同尚未成立,不予保护。但对于由于信赖要约而产生的那部分利息损失,则可以要求百货公司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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