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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2年,张某在市区投资办了A、B两家个人独资企业,这两家企业经营情况如下 A企业为装饰装修企业,年终决算前帐面销售收入1000000元,利润-70000元,在其利润计算过程中的开支成本费用包括支出张某每月工资5800元、购买家庭生活用豪华窗帘6000元、娱乐招待费10000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8000元。年终决算时发现漏计收入50000元进行了帐务调整。 B企业为咨询服务企业,因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对其采取核定征税的方法,确定其成本费用支出额为150000元,(应税所得率20%)。 要求:计算AB两企业应预缴纳税额及年终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
  • (1)投资经营A企业应预缴税额计算如下:
    ①调整收入补缴营业税=50000*3%=1500(元);
    ②补缴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500*(7%+3%)=150(元)
    ③张某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只能扣除生计费,则计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5800*12-3500*12=27600(元);
    ④家庭生活用豪华窗帘6000元属于生活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⑤娱乐招待费应调增:
    扣除计算(1000000+50000)*0.005=5250(元);10000*60%=6000(元);5250<6000,允许扣除的限额为5250元;
    应调增所得额=10000-5250=4750(元)。
    ⑥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⑦应纳税所得额=-70000+50000-1500-150+27600+6000+4750+8000=24700(元);
    投资经营A企业应预缴个人所得税=24700*10%-750=1720(元)。
    (2)投资B企业应预缴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50000/(1-20%)*20%=37500(元);
    投资经营B企业应预缴税个人所得税=37500*20%-3750=3750(元)。
    (3)年终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①汇总应纳税所得额=24700+37500=62200(元)
    ②汇总应纳税额=62200*30%-9750=8910(元)
    ③A企业应纳税额=8910*24700/62200=3538.22(元)
    A企业应补税=3538.22-1720=1818.22(元)
    ④B企业应纳税额=8910*37500/62200=5371.78(元)
    B企业应补税=5371.78-3750=1621.78(元)
    张某AB两企业年终汇算应补缴税款1818.22+1621.78=3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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