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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生产发生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行为。
    (四)依照合同法第36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和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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