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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1)中国公民A、B、C、D4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出资额为300万元,首期缴纳8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余的出资。其中A以专利权出资,该专利权作价70万元,股东B以机器设备出资,其作价金额为40万元,四位股东的货币出资共有80万元。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进行分配。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B的机器设备出资实际价值为30万元,于是,其他股东要求B补交该差额。但股东B现有到期债务30万元无力清偿。 (2)该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其公司的净资产已经达到900万元,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如果该股份公司成立1年以后,股东C将其持有的股份95万股转让给E。该股份公司经过几年发展,获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募集之后该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后该股份公司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上市公司年度内拟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预计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讨论,作出决议。该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关联关系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讨论通过。 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万元?其首期缴纳的出资数额是否合法?股东A专利权出资是否合法?股东B的出资属于何种行为?应如何解决?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是否合法?
- 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其首期缴纳的出资数额合法。《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东A专利权出资是合法的。因为新《公司法》取消了对工业产权出资的限制。股东B的出资属于出资不实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该股东补交其差额,并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B在无力补交该出资时,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A、C、D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是合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分取红利。而公司章程本身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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