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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而相识,不久就谈起了恋爱,并在婚前有过性行为。 2001年6月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张某生下一女,取名李莉。随着李莉的 长大,周围的亲戚朋友都说她长得一点也不像李某,李某曾经产生过怀疑,但当时双方感 情尚好,10没有深究。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李某曾与张某商量作 亲子鉴定,遭到张某拒绝。2002年5月,李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 认李莉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本案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还强调:“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本案是李某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法院应通过做思想工作使张同意做亲子鉴定,综合当事人关于曾经有过婚前性行为的陈述,确认李某与李莉是否具有自然血亲父女关系,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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