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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2年5月20日,张某与某食品厂签订买卖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10吨未包装的糖果,并在福建省某市以相似于某国内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销售该种糖果。张某被某市工商局和质量监督局联合查处,以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为由,进行了罚款,当时大部分糖果已经销售,张某将余下的糖果更换商标后折价卖出。食品厂多次找张某结算分期付款余额未果,遂于2003年11月,起诉张某,要求给付剩余的款项。同时,国税稽查局在对食品厂进行调查时发现z食品厂销售该批糖果时没有在纳税申报表上反映,构成偷逃增值税1025元、消费税4837元。税务机关除责令食品厂补缴税款外,还对食品厂处以偷税额1倍的罚款。如果法院判决张某与食品厂的合同无效,那么食品厂补缴的税款是否可以返还?
  • 合同无效,所纳税款元须返还。〈2〉适用法规:①《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3)在本案中,食品厂与张某的购销合同已经被法院判决无效,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但是因为杨某已经将白酒售出,双方实际上已经无法相互返还财产,购销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已经作为有效合同履行完毕,食品厂确实取得了销售收入,资产获得了增值,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其纳税义务不受购销合同被判决无效的影响。因此,在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但是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并且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下,食品厂所缴纳的税款无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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