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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美国人丽莎于2002年8月应聘为厦门大学外语教学部的老师,月薪5000元。到2003年获得厦门大学支付的工资6万元,暑假期间回美国度假两个月,其间受聘于一家中国驻美国的公司担当英文翻译,接受了该公司的劳务报酬2万元;另外,丽莎在暑假期间意外中得了彩票,得到奖金5000美元。丽莎是否属于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 ?
  • 丽莎2002年应当视为非居民纳税人,2003年应视为居民纳税人。(2)适用法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2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z(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4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5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6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2002年丽莎在中国居住的时间不满1个纳税年度,因此应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就其在中国的薪金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2003年丽莎在中国居住的时间满1年,其间虽然离境2个月,但没有超过90天,因此属于居民纳税人。但是丽莎在中国居住的时间没有达到5年,因此其暑假期间在美国的所得中,受聘于中国公司的翻译收入应向中国的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而彩票奖金则可以不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因此,2003年丽莎应当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包括:厦门大学支付的工资所得、中国驻美国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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