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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2年10月,消费者周某到马某的个体皮鞋专卖店买鞋。试穿几双,均感不合适就没有购买,马某对此不满,辱骂周某并打了一耳光。经派出所处理,马某被罚款100元,并赔偿周某50元,后周某又到工商局投诉。工商局对马某责令停业整顿3天,并罚款1000元。 该事件有没有法律依据?
  • 有。根据《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的权利。《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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