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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1992年11月19日,山西省忻州市一位农民张某在忻州地区环境检测站宿舍工地干活,捡到一个亮晶晶的小东西,便放进了上衣口袋里,几小时后,便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十几天后,他便不明不白地死去。没过几天,在他生病期间照顾他的父亲和弟弟也得了同样的“病”而相继去世,妻子也病得不轻。后来经过医务工作者的调查,才找到了真正的病因,那个亮晶晶的小东西是废弃的钴60,其放射性强度高达10居里,足以“照死人”。经过调查,这个废弃的放射源——钴60是属于忻州地区科委的。1973年,当时的忻县地区行署科技局即现在的忻州地区科委,为了培育良种,就在上海医疗器械厂的帮助下筹建了钴60辐照装置。后来,这几个钴源装置不再使用。1981年,忻州科委迁往新址,原址由地区划归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但是,钴60辐照室和两间附属操作室仍归科委占用。1991年环境监测站急于用地,就打报告请示省环保局。省环保局便安排省放射环境管理站负责放射源的收储工作。1991年5月、6月间,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白某与省放射环境管理站陈某、李某双方口头商定由省放射环境管理站对钴源进行倒装、储藏和运输。决定之后,省放射环境管理站找到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的专家韩某和卜某,请他们到忻州帮助工作。6月20日,陈某、李某、韩某、卜某4人来到忻州,参加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主持召开的“迁源论证会”。环境监测站未通知科委领导,只通知了钴源室的管理人员贺某。会上,当有人问到钴源数量时,贺某回答:“4个。”此外,到会专家也没有收集这些钴源的其他相关资料。6月26日,陈某、李某负责现场检测,韩某、卜某负责倒装技术操作,贺某等人协助倒装。操作中,韩某发现,钴源数量与贺某提供的情况有差别,其中之一颜色发暗,便向贺某问原因,贺某的解释是其中有一个是防止核泄漏的“堵头”。陈某和李某也未对钴源进行监测,遂将钴源倒装封存。钴源被拉走,巨大的危险却留下来。1993年11月初,张某的妻子将忻州地区科委、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山西省放射环境管理站及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等单位推上了被告席。张某的妻子诉称,因原告没有管理、保管好钴60,致使张某误捡了钴源,导致人身伤亡,要求赔偿损失。1994年7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忻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李某、韩某、卜某、白某、贺某“在迁源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后来,一审判决6被告有罪,但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6年12月16日,忻州市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法庭调查查明:忻州科委作为钴60放射源的拥有者,在1973年进源至停止使用长达18年间,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既没有办理登记、许可、注销、退役手续及辐射防护评价工作,也没有建卡立簿、监督检查、严格管理;对有关资料缺乏妥善保存。这里的钴60放射源处于“三无”状态:无账目、无档案、底数不清。在法庭上,任何人拿不出证据证明那只肇事源何时丢失。当然也无法证明肇事源是在倒装时被科学家失落。经过再审程序,1997年5月,忻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贺某等4人有罪,同时宣判卜某和李某无罪。1997年5月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收到判决后,双方先后向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1998年6月1日,终审判决下达。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只是对被告的赔偿份额做了重新划分:“共计778888.87元(赔偿总额),由忻州地区科委支付50%,共计389444.43元,由山西省放射环境管理站支付35%,共计272611.09元由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支付15%,共计116833.32元。”1998年5月,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除以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判处贺某2年有期徒刑外,陈某、李某、韩某、卜某等人被宣告无罪。试分析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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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案中,忻州地区科委筹建了钴60辐照装置,属于射线装置,应当办理许可登记,兴建放射防护设施,并设立标志,同时应该建卡立簿,建立有关资料,专人负责。当该装置废弃不用时,应该妥善处置。被告忻州地区科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疏于管理,致使钴60丢失,被原告拾得,造成三人死亡。故忻州地区科委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②(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权徒刑。”
③(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贺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忻州地区科委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贺某应该遇见到对钴源数量的判断失误会引起严重的后果,可是他没有预见到,或者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张某死亡的恶劣事故。故贺某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严惩。
④白某、韩某等在未见到有关资料和辐射防护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接受倒装委托;在对倒装过程中出现实有钴60与贺某事先提供的数量不符时,未引起重视,没有深究原因和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他们有过失,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尚未构成犯罪。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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