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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税务师张某在纳税审核中发现,某市工商银行建国路支行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并提供其他金融服务,2014年二季度发生了以下几笔业务: (1)本期吸收存款5000万元,本期应支付各项存款利息45万元。对外贷款取得利息收入80万元(不含上述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2)2014年4月1日,以银行存款400万元向甲公司投资。协议规定,甲公司每年向该金融机构支付固定利润12万元,每季度末支付3万元,本季度末尚未收到甲公司应支付的固定利润。 (3)本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息收入20万元;发生出纳长款1.5万元。 (4)该金融机构兼营金银业务,本期取得购销差价收入20万元。 (5)本期销售上期购进的债券和股票:债券购进原值20万元,另外支付购进时手续费、税金0.50万元,持有期间取得债券利息收入0.5万元,销售债券收入25万元,其中已经扣除销售时发生的税费0.80万元;股票购进原值60万元,其中包含购进环节手续费、税金0.50万元,销售股票收入55万元,另外支付销售税费0.45万元。 要求:假设以上所有收入均分开核算,作为税务师,请分析计算该金融企业二季度应纳营业税额,并说明具体的税法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按5%计算)
  • (1)存款不是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应纳营业税=80×5%=4(万元)
    (2)金融企业以资金入股形式对外投资,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视同贷款业务征税。应纳营业税=3×5%=0.15(万元)
    (3)税法规定,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4)金银业务收入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5)金融商品转让应纳营业税=[25+0.8-(20-0.5)+55-(60-0.5)]×5%=0.09(万元)
    提示: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金融商品的营业额等于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买入价是指不包括购进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但买入价应依会计支付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权红利收入。该企业二季度应纳营业税=4+0.15+1+0.09=5.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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