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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手机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生产销售A型手机,出厂不含增值税单价为2800元/台,具体购销情况如下: (1)向某商场销售1000台A型手机,支付运费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3000元;由于商场采购量大,该企业给予其10%的折扣,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 (2)销售本企业2005年购进的自用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20000元; (3)销售手机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20000元,另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17550元; (4)购进手机零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20000元,增值税税额20400元: (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废旧手机,支付收购金额30000元。 已知: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2017年11月末留抵的增值税税额为3000元。请计算该企业销售自用生产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
  • 该企业销售自用生产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120000÷(1+3%)×2%=233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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