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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特别规定》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 《特别规定》的内容慨括地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体系。本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对各方责任做出了明确界定。明确煤矿企业是预防事故的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事故负主要责任。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预防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查处职责。特别强调的是,对每一项预防事故的工作,在提出要求的同时,都严密设置了违法违规应受到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了煤矿事故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首先是排除隐患。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的15种隐患和行为,凡存在这些隐患和行为的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其次是停产整顿。对存在隐患而不排查、不报告、不整改的,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提出停产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整顿结束后要在煤矿提出申请60天内验收完毕。接下来是关闭。对拒不停产整顿的煤矿和停产整顿逾期不合格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地方政府要在接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关闭的文件7天之内做出决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关闭煤矿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同时《特别规定》还对"非法煤矿"做出了确切的定义,没有依法取得各种必需的证照或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为非法煤矿,是关闭取缔的对象。上述三个步骤联系紧密,环环相扣,形成闭合。
    三是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包括对重大隐患实行客观、公正、科学的专家论证;煤矿企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地方政府煤矿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别加强监督检查;煤矿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依法查处腐败行为,严禁公务人员投资入股办矿;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维护全社会和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举报监督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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