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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2年3月,甲市B区环保局在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某灯饰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电镀前处理镀铜、镀镇、镀辖和喷涂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2012年4月,B区环保局以这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为由,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这家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所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或者虽经环评审批同意但未通过项目"三同时"验收,不得进行现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罚款5万元。某灯饰公司不服B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有监督权,本案中这种监督关系是如何体现的?
  • 本案中,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监督下级政府和政府部们是通过行政复议职责的履行来体现的。行政复议制度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一种制度。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从而达到行政监督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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