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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国法院哪些行政案件不能受理?
  • 我国法院不能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我国目前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虽然不具有可诉性,但任何人的人身和财产若因国家行为而受到损害,其应当有权请求补偿。因为,以国家利益或者人民根本利益为名而任意牺牲特定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是不公平的。
    (2)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的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条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从该条可以看出,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主要看其是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内部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何谓“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若干解释》第4条进行了解释,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意即它不仅指奖惩、任免这两类决定,而且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这些决定涉及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关系,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里所称的“法律”,根据《若干解释》第五条,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才能决定是否授予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最终裁决权,行政机关不能自我授予对行政案件的最终裁决权而避开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审查。
    目前,我国有关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两类:
    (1)规定行政相对人仅有行政救济权而无司法救济权。换言之,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政争议拥有最终裁决权,当事人不服,只能向有权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规定行政相对人具有选择行政途径救济或司法途径救济的权利,行政相对人一旦选择了行政途径救济,就不能再寻求司法途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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