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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世界各国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不尽相同。在英美法系和法国主要是通过判例来确定,在其他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以制定法来确定。通过制定法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列举式。包括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种方式,即采用在行政诉讼和单行的法律、法规中逐一列举,明确规定哪些案件由法院受理,哪些案件不能由法院受理。列举式的优点是范围明确,易于掌握,缺点是列举的不周延性,范围相对狭窄,不利于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概括式。即仅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一个概括性的条款,凡符合这一条款要求的行政案件,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概括式的优点是范围广泛,能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其局限性是范围不明确,界限不易确定,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司法能力才不会导致行政诉讼受案的无限扩大。
    (3)混合式。即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法律先作概括规定,然后否定式的具体排除。这种方式吸收了前两种方式的优点而避免其缺点,不失为一种好方式。除这种混合式外,还有下文所述我国的混合规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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