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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某镇14岁的男学生姚小明,上语文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语文课老师顶撞,该老师把他交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把他交给学校党支部书记处理,书记对姚小明进行了批评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爷爷家。次日和第三日,小明多次找学校要求返校上学,学校未同意小明返校上学,而是把小明向语文老师认错作为返校上课的前提条件。小明的家长向县教委反映问题,该校仍未让小明上学。小明将学校告上法庭。江夏区法院判决学校向小明书面赔礼道歉,立即让小明回校上学,并赔偿小明经济损失6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190元,原告负担200元,其余由被告承担。 问题:结合运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分析法院判决的合理性。
  • (1)学校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出相应的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包括上课权、教学设施使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第42条: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第4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学校不让小明回校就读,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所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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