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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
  • 199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该法对缔约权、条约的起草、全权代表的委派、双边条约的签署、批准和核算,多边条约的加入和接受、条约的文字、保存、登记、公布等都作料具体规定。
    主要有:
    1、中国的缔约权由国务院行使,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2、谈判和签订代表的委派和全权证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
    3、条约的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加入和接受多边条约。
    接入多边条约和须经批准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入的决定。1、条约的保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由外交部保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双边协定由本部门保存。6、条约的公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7、条约的登记。中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需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该国际组织的章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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