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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如何相互配合开展好工作?
  • 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承担着适用社区矫正措施、交付执行、决定变更执行等重要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履行好各自职责,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
    一是要做好社区矫正适用调查评估。对依法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及时委托其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对可能适用禁止令的,一并委托调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委托要求,认真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人民法院。
    二是要做好交付接收工作。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要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要求,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及时通报人民法院。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要按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要求,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三是要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变更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构成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情形或符合减刑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或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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