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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长寿县灯具厂于1992年4月向商标局申请为其产品注册“长寿”商标。4月10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长寿”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驳回申请,4月14日,灯具厂收到驳回通知。某邻县灯泡厂一直使用未注册的“长寿”商标。 问: (1)如灯具厂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应在何月何日前向谁申请复审?(2分) (2)你认为复审的结果应该是什么?(2分)请说明理由。(2分) 如果复审结果维持初审决定,不予审定公告,请问: (3)灯具厂能否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能,应在何时提出诉讼?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2分) (4)如果复审结果改变初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最后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那么邻县灯泡厂能否再使用未注册的“长寿”商标?(2分)
  • (1)灯泡厂应该在4月30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应当撤消初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其理由是: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长寿”应当属于有其他含义的;
    (3)不能,因为按照当时实施的中国商标法,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按照2001年10月27日后实施的商标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不能,因为此时如果再使用,将侵犯长寿县灯具厂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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