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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省民政部门邀请著名演员,组织举办了一场赈灾义演晚会。该晚会现场收到募捐款折合人民币980万元,门票收入100多万元,除去演员费用、场地费用和管理人员费用等开支,实际募得款项1000万元。事后,该省民政部门将所募款项全部捐给了某灾区。后来,许多歌曲、相声、小品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其作品在该晚会上被公开使用,但并未得到任何报酬为由,向该省民政部门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这些著作权人同时表示,他们愿意将其应得的报酬全部捐给灾区,但必须以他们的名义。 问:著作权人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是否合理?(2分)依据是什么?(8分)
  • (1)著作权人的要求是合理的;(2)依据是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表演权,即其他人表演作品,除了合理使用中的“免费表演”外,都应当经许可,并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某民政部门组织举办的上述晚会虽然是一种公益性的慈善活动,但是上述表演者的表演并非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免费表演”,因为晚会组织者不仅向观众收取了门票,而且向各位应邀表演者支付了费用。而著作权法中的免费表演应当是“既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著作权人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是合理的,至于著作权人是否将报酬捐给灾区,是著作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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