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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8年12月9日,A公司(开户银行为D)向B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贷款金额为26000元,采用支票付款。B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C提交支票时,开户银行C的工作人员受理了该支票,并做了认真审查,发现支票上A公司的签章为“发票专用章”和A公司财务主管“张某某”的个人名章,遂建议B公司要求A公司重新签发支票,否则其向A公司开户银行D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D将会拒绝付款,并作退票处理。分析开户银行C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 按照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册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本例中,出票人A公司所签发支票的签章是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不是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因此,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规定的效力。B公司应按照开户银行C工作人员的建议要求A公司重新按规定签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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