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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吴某某,男,35岁,吴某某开办了一个自行车修理部。公安机关在破获一起盗窃自行车的案件中,据违法行为人交待,他们20将盗窃的5辆自行车低价卖给吴某某。二名办案民警去吴某某的自行车修理部依法传唤吴某某,并当场将吴某某店内的部分自行车修理配件、微型小货车一辆、赃物5辆自行车与吴某某一道带至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过程中,办案民警对扣至公安机关吴某某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决定对这些物品全部扣押,并向吴某某出具了扣押清单。10日后公安机关对吴某某进行了处罚,同时对赃物5辆自行车、部分自行车修理配件决定追缴,并上缴国库。因吴某某未按时交纳罚款,办案民警自行决定将吴某某的微型小货车一辆延期扣押30日。公安机关对吴某某物品扣押和处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述理由?
  • 1、扣押程序不合法。对吴某某物品的扣押应当在吴某某店内,并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吴某某查点清楚,当场开具扣押清单。
    2、不应对吴某某的部份自行车修理配件、微型小货车一辆进行扣押。因为只能是与案件有关需要作证据的物品方可扣押。
    3、追缴吴某某的部份自行车修理配件不合法。该物不属违法所得,不能追缴。
    4、对追缴的赃物5辆自行车上缴国库不合法。该物品属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返回原主。
    5、办案民警自行决定将吴某某的微型小货车一辆延期扣押30天不合法。该微型小货车本不应扣押,且延期扣押30日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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