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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阐述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是:
    《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也就是说不管多式联运经营人是自己履行合同,或组织其各段承运人履行合同,他要对托运人、收货人负责多式联运合同的履行,即负责全程运输,《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规定。
    (2)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3)“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各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多式联运经营人实行的是“网状责任制”。
    (4)“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失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对于多式联运,货损发生的区段不易查清,则根据“网状责任制”的规定按《海商法》的规定负责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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