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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 (1)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法》第28条中定了学校行使的权利,第3项招生权、第4项学籍管理、处分权,第5项颁发学业证书权,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从结果上看,对于学生权利会产生实际影响,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了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目前,我国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此时,其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田永案中高校拒绝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行使的是《教育法》授权的公共权力,这种权力影响到学生的学历、就业,二者间发生的是行政纠纷。在目前的法律背景下,虽缺乏对高校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明文规定,但可依据行为的特征、对学生权利的影响,判断出高校对学生作出开除、退学处分,不予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决定,及其他严重影响学生权益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成立行政法律关系,高校行为能够受到司法审查,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发挥有利作用。
    (2)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处于平等地位,即二者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就包括了高校与学生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如因学校建筑、设备的安全问题而引发的侵权问题,因教师教学活动发生的侵权问题,因高校泄漏学生隐私发生的侵权问题等。在这些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对学生没有支配、命令的权力,学生也无容忍义务,由此引发的争议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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