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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2001年8月28日,某区国税局中心税务所对所属某商场200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稽查人员到该商场财务部门向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该商场的纳税情况开始进行检查。在实地检查中,稽查人员从该企业的一个沙发后发现一本销售单据,经清点核对,属于帐外单据,未记入销售收入帐簿,共应补缴增值税3万元,应课征滞纳金2万元。该商场法人刘某发现后,指使有关人员将帐外单据夺回,将稽查人员推出门外,还给有关人员打电话,调集车辆准备将现存商品货物转移运走。当日下午,稽查人员迅速返回税务所,报经所长批准后,开具《查封(扣押)证》,会同公安人员一同返回该商场。当即查封了该商场价值8万余元的商品货物,并向该商场开付查封清单。8月29日,税务稽查人员在履行了有关法定手续后,向该商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该商场偷税3万元,限期缴纳,同时还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商场,对其偷税行为将按照所偷税款给予1倍罚款,对其拒绝检查行为将罚款2千元。该商场法人刘某觉得理亏,怕事情闹大,放弃听证权利。8月30日,稽查人员在履行了有关法定手续后,向该商场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偷税行为按照所偷税款给予1倍罚款,对其拒绝检查的行为罚款2千元。8月31日,刘某主动将5万元现金送交税务所缴税。9月1日,刘某又将3.2万元现金送交税务所缴纳罚款。稽查人员当即履行有关法定手续解除对该商场商品货物的查封。 分别指出税务人员上述行为中哪些执法行为违反了征管法,并说明理由。
  • 1、检查程序不当,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查封程序不当,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了保全措施;
    3、查封货物价值不当,只能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4、对该企业的拒绝检查处理不当,由于检查程序违法,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5、解除查封时间不当,在企业缴纳税款后,应立即解除查封。
    法律依据:
    第59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55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70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39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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