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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县国税局中心税务所2001年8月5接到举报,反映所管辖的东方红砖厂多年偷税问题。税务所接到举报后,对该厂纳税情况进行案头审查,该厂是集体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995年3月份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档案资料反映,该企业自1995年6月-2001年7月共缴纳增值税10万元。 2001年8月6日,税务所派2名稽查人员到该企业检查,当稽查人员出示合法手续后,厂长李某借会计不在家多次拒绝检查,税务所对其拒绝检查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之后接受检查。税务所对该厂1995年开业以来至2001年7月纳税情况进经检查,经查发现: 1、1995年3月采取开大头小尾发票手段,少缴增值税2000元; 2、1997年3月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5000元; 3、2001年5月因企业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增值税3000元; 4、2001年6月采取销售不入帐手段,少缴增值税2万元; 5、2001年6月赊销砖50万块,每块砖0.212元,没有记帐。 稽查人员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检查过程中该厂又不积极配合,随即请示县局,经县局局长批准,查封库存砖,价值6万元。税务人员拟对该厂做如下处理: 1、对少缴增值税行为均按偷税处理。 2、对企业拒绝接受税务检查行为处以定额罚款3000元。 3、对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行为处以定额罚款1000元。 税务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及税务人员拟对该厂做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请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 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下列不当之处。
    〈1〉采取保全措施不当,一是纳税人没有明显的转移材产等迹象,不具有可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二是保全过程中查封价值过大,应查封价值相当于税款的货物。(新法38条,55条)
    〈2〉税务所处罚3000元超越处罚权限,税务所只能罚款2000元以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
    〈3〉少缴增值税行为全部定性为偷税不正确,2001年5月因企业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少缴增值税,不是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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