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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什么是减刑?减刑 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如何计算? 答:
  • 所谓减刑,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包含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
    二是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对犯罪分子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减刑的对象条件,即刑法对减刑适用范围的既定。
    ②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实质条件,也是决定性要件。刑法典规定的减刑 有两种:一种是可以减刑 ,另一种是应当减刑 。二者的实质条件不同: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现。
    ③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这是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死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交付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改造的时间。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减刑后刑期的计算办法如下:
    ①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 后的刑期之内 。
    ②对于原判处刑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弄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③对于由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④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曾经减过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发送为较轻的刑罚。此时,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减去原减刑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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