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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株洲选矿药剂厂(以下简称株洲厂)自1966年开始生产“黄药”。自1975年起,该厂对黄药生产合成技术中存在的质量不稳定、物料泄漏、温度控制难、容易起火等问题开始进行攻关研究,1981年,对黄药生产的关键设备进行了重新设计、制造、安装,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的安全性和产品质量。该厂所生产的黄药系列产品质量稳定,其中黄药在1982年、1987年获国家银质产品奖,1981年、1989年获湖南省名牌产品;并多次获省优、部优产品奖。 株洲厂对该厂的技术成果采取了保密措施,颁布了《保密、档案工作制度》、《科技档案管理标准》,规定科技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抄录、转借等。非经领导批准科技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刘大华毕业于武汉钢铁学院,历任株洲厂CS(黄药原料)车间技术员、药剂车间副主任、CS车间主任、厂设计室副主任兼设计室黄药工艺组组长。1996年10月,广东省罗定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罗定厂)找到刘大华,要求其提供黄药生产的设备图纸及技术。双方口头约定,由刘大华承担技术工作,罗定厂付酬金4万元,其中交完图纸付2万元,试车成功后再付2万元。此后,刘大华在1997年5月底前向罗定厂交付全部设备图纸,刘大华在图中标明设计人为柳达复(刘大华谐音),单位为国利来技术开发公司(该单位并不存在),并取得约定的2万元整。罗定厂即将这些图纸委托给广州市昆仑公司加工。期间,刘大华应罗定厂的要求曾到昆仑公司指导设备生产。设备生产出来后,罗定厂又请刘大华去安装,刘大华给予了安装,还指导试车。1991年11月,试车成功,罗定厂又付给刘大华2万元。刘大华为罗定厂设计了2台车共1200吨的生产能力,罗定厂又根据图纸再安装了2台车,生产能力达到2000吨,主要产品有乙黄药、丁黄药等。罗定厂使用上述设备生产黄药至1998年4月拆除设备止。 问题:刘大华和罗定厂的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此案如何处理?
  • 株洲厂为保护其技术秘密,订立了严格的保密措施;这些技术秘密能够应用于生产并产生了实际效益,株洲厂的上述技术秘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护条件,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罗定厂明知株洲厂是生产黄药的专业厂家。为取得该厂生产设备的技术,私下找到该厂掌握此项技术的人员刘大华,要求其提供有关技术,并在取得株洲厂的技术图纸后,进行了复制和抄袭,用于制造设备生产并销售黄药,其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刘大华为获得酬金,将株洲厂严格保密的技术图纸提供给罗定厂,披露了株洲厂的技术秘密,与罗定厂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罗定厂与刘大华应当承担共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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