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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企业1999年度会计账面利润总额为500万元,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经注册税务师审计,发现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项目如下:当年发放职工工资120万元(企业当年平均职工人数100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工资为660元/月);当年计提职工福利费16.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工会经费2.4万元:“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银行借款利息6万元,向某财务公司的借款利息9.6万元(借款总额为8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管理费用”账户列支业务招待费10万元(全年营业收入额为2000万元):“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非广告性赞助5万元,税收滞纳金和罚款4万元:“投资收益”账户中含国库券利息收入5万元。根据以上资料,试计算1999年度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 各个调整项目如下:
    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660×12×100=792000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00-792000=408000(元)
    准予扣除的三项费用=792000×(2%+14%+1.5%)=15840+110880+11880=138600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000+168000+18000)-138600=71400(元)
    在建工程借款利息不得作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
    准予扣除的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800000×5%=40000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6000-40000=56000(元)
    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90000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90000=10000(元)
    非广告性赞助、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不得作为税前费用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40000=90000(元)
    国债利息收入可作税前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5000000+408000+71400+60000+56000+10000+90000-50000
    =5645400(元)
    应纳所得税额=5645400*33%=18629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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