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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通过何种规定约束国营贸易企业歧视行为?
  • (一)非歧视原则。参加方进行政府采购时,不应在外国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之间实施差别待遇;给予外国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也不应低于国内产品、服务和供应商所享受的待遇。 
    (二)透明度原则。《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参加方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程序,公布协议所要求的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 
    (三)公平竞争原则。对清单中列明的采购实体进行的达到的或超过最低限额的政府采购,采购实体应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即实行招标。 
    1. 招标方式和招标行为。
    2. 对限制竞争做法的规定。 
    (四)运用异议程序防止歧视。《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参加方应提供一套非歧视、透明和及时的程序,以便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违反该协议的情形提出申诉。为便于供应商运用异议程序,参加方有义务在3年内保留与采购过程相关文件。异议案件应由法院或者与采购结束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机构进行审理。 
    (五)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要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要。在制定和实施影响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时,应便利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增长。在制定清单时,应努力列入购买对发展中国家有出口利益的产品或服务的实体。允许发展中国家在采购清单中,扩大国民待遇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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