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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8年5月29日,四川省阿坝州某县绵纺厂工人陈某在“汶川地震”后盗窃该县民政局工作站赈灾物资,后被当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释放后,陈某为泄怨气,与同厂下岗人员李某、白某于6月5日20时许前往本村西面山上,使用锄头、铁锹等器械将在地震中形成的“堰塞湖”堤坝挖开6米宽2米深的缺口,大量湖水从缺口涌出,淹没了下游150多亩农田水稻和8处金钱龟养殖场,淹死了两名看场老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21万元人民币。该县公安局依法立案后,根据群众举报,于6月23日将潜逃外地的陈某、李某、白某抓获,并从陈某身上缴获匕首1把。6月25日,白某交代,他出逃前曾把与陈某、李某挖坝的事告诉表妹袁某(17岁),并向她要了3000元作为路费。6月25日下午17时,两名男性侦查人员将袁带回调查,袁某说根本没给过他表哥钱,也不知道他干了什么。一直讯问到6月28日晚上19时,袁某也没承认把钱给白某的事实,侦查人员便让袁某回家了。调查期间,侦查人员对陈某、李某、白某分别提取了指纹样本,但在采集血液样本时,陈某说公安侵犯人权,拒绝配合。侦查人员到目击证人苟某父子家取证时,对其同时开展询问,苟某父子都是文盲,不认得笔录内容,只会书写自己姓名,侦查人员便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作为诉讼证据材料。侦查人员对苟某父子的取证工作存在什么问题?这些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 按照刑法规定,该案是一起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的刑事案件,证据要求十分严格。侦查人员对苟某父子的取证工作主要存在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询问笔录没有经过证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并签名、捺指印等问题。这些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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