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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拒绝付款如何办理?
  •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分行,转交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社(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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