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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督抚制
  • 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清督抚制是在明代后期临时军政体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明朝后期面对关外战争和农民起义,为应变处理一些战略区域内的急务,便将中央京官派往地方,总辖一方大区(往往跨数省)内的一切军政,称“хх总督”或巡抚。如“蓟辽总督”、“三边总督”等。明末的督抚均是应战事而设的临时性虚衔。清代演变为地方最高固定长官,被称为封疆大吏。清初一省或数省设总督一人(从一品),各省设巡抚一人(从二品)。至乾隆年间,内地各省确定为八总督、十八巡抚。
    巡抚为主管一省军政的最高长官。总督权力比巡抚大得多,但与巡抚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总督和巡抚都是对上直接听命于皇帝。这一制度既能够有效地控制地方,又能防止地方拥兵自重情况的发生。此外,每省还沿明制继续设布政使(掌民政、财赋)、按察使(掌司法)。各省还设有提督学政一人(掌教育、科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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