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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反向假冒
  • 《商标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此款规定的内容就是反向假冒行为。反向假冒又可区分为“显性反向假冒”与“隐性反向假冒”。显性反向假冒是指,甲利用乙产品之商誉,在合法购得乙产品后,撕下乙产品上的商标,贴上自己的商标再出售之行为;隐性反向假冒是指甲合法购买乙产品,然后撕下乙产品上之商标,在无任何标志之情况下出售之行为。显性反向假冒是利用自己之商标窃取他人商品之商誉,而隐性反向假冒则剥夺他人商誉且侵权人自己并不获得商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只是禁止显性反向假冒,并不禁止隐性反向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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