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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某年10/11月份(shipmentduringOct./Nov.)。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该年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出口。卖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
  • 在此案中,卖方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其交货义务。理由如下:
    本案例事件是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生的,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而引起,而且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故该案例属于社会原因而造成的不可抗力,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不可抗力的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买方也无权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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