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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背景资料: 某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98000m2,劲性钢筋混凝土框筒结构。地下3层,地上46层,建筑高度约203m。基坑深度15m,桩基为人工挖孔桩,桩长18m。首层大堂高度为12m,跨度为24m。外墙为玻璃幕墙。吊装施工垂直运输采用内爬式塔吊,单个构件吊装最大重量为12t。总承包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A劳务公司。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审核时,发现“施工进度计划”部分仅有“施工进度计划表”一项内容,认为该部分内容缺项较多,要求补充其他必要内容。 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了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事件三:某分项工程采用新技术,现行验收规范中对该新技术的质量验收标准未作出相应规定。设计单位制定了“专项验收”标准。由于该专项验收标准涉及结构安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就此验收标准组织专家论证。监理单位认为程序错误,提出异议。 事件四:结构施工到30层时,开始插入二次结构施工,工期严重滞后,劳动力明显不足。为保证工期,A劳务公司将部分工作分包给了另一家有相应资质的B劳务公司,B劳务公司进场工人100人。因现场场地狭小,B劳务公司将工人安排在本工程地下室居住。工人上岗前,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员向新进场的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事件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指令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将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交施工单位汇总,施工单位把汇总资料提交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 指出事件四中的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 事件四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分别如下:
    不妥之一:A劳务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另一家有相应资质的B劳务公司;
    理由: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或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或属违法分包)。
    不妥之二:B劳务公司将工人安排在本工程地下室居住;
    理由:在建工程不允许住人。
    不妥之三:项目部安全员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
    理由:应由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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