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简述探矿权的审批与授予。
  • 国家将审批与授予探矿权的权力,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给政府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探矿权审批权限划分为部、省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探矿权的审批遵循以下六项原则:
    (1)排他性原则;
    (2)有偿取得原则;
    (3)申请在先原则;
    (4)统一区块编码原则;
    (5)设置探矿权不得过多占用区块原则;
    (6)地质调查不排他原则。
    探矿权的审批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1)勘查项目区块范围;
    (2)勘查设计;
    (3)勘查期限;
    (4)国家一类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5)边探边采项目。
    探矿权的获得可以有二种渠道,一种是由国家申请取得,一种是通过市场转让取得。探矿权设置后,勘查登记机关通过年度检查、变更、延续、保、注销等环节进行日常的管理活动。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