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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7月,殷某应聘到某钢管厂上班,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300元。工作期间,钢管厂未为殷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6月,殷某以“某钢管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以书面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钢管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钢管厂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殷某首先提出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请问,某钢管厂应否支付殷某经济补偿金?如需支付,则具体金额是多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给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钢管厂未给殷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殷某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殷某上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应按一年计算,所以经济补偿的金额为一个月工资,即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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